|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 二、限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3516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91元,由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1.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