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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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8167776.13元,及2018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其中,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18167776.1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8167404.8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5%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已支付的0.03元予以折抵); 三、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佘巧梅、肖博宇对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肖朝勇对佘巧梅所负前述第二项担保债务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64.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5264.46元,由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佘巧梅、肖博宇、肖朝勇负担71452.77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3811.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9.35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11319.35元,由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佘巧梅、肖博宇、肖朝勇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