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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城市光武英华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19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项城市光武英华学校垫付的8100元(已扣除鉴定费1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项城市光武英华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主动履行案款账号:

户名:项城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

账号:16×××00

行号:1035509158018

(汇款时请标明案件号)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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