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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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浮市澳华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澳华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7100000元、利息2392208.19元、本金罚息1487383.33元,合计14969831.48元。上述利息、罚息已计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浮市澳华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7334元。 三、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物[1.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3幢1-1号商铺;2.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3幢1-7号商铺;3.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3幢2-3号商铺;4.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3幢2-5号商铺;5.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3幢2-6号商铺;6.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1幢402房;7.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1幢1503房;8.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1幢1505房;9.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1幢(G1)低层洋房;10.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2幢(G2)低层洋房;11.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35幢(D7)低层洋房;12.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62幢(E1)低层洋房;13.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63幢(E2)低层洋房;14.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68幢(F4)低层洋房;15.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69幢(F3)低层洋房;16.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70幢(F2)低层洋房;17.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71幢(F1)低层洋房;18.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77幢(E13)低层洋房;19.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78幢(E12)低层洋房;20.位于云浮市市区西花岗绿屏湖畔第79幢(E11)低层洋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02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云浮市澳华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2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