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