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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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民初399号 原告: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海振,总经理。 原告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继斌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文鹰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