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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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威海瑞冠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市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瑞冠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3236元。并以53236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前述款项汇入原告威海瑞冠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中,账号为6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威海市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