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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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麻*支付工程款28720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872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01元,由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