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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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柏鸣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融集团有限公司 安锐信德(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柏鸣实业有限公司偿还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七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止为761.4万元,资金占用费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中保全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