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98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佳源房地产公司负担6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6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