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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执异199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即“解除对江西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在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4418615股的股权的冻结”; 二、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执异199号第二、三、四项,即“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在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44的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樟树市吴城路东侧1-8层(x9)、1-5层(x00),位于樟树市药都北大道31号1-3层(1-x4)、1-3层(1x76)、011-3层(x675)、1-3层(1-x)、1-3层(x16),位于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89号1层(x61)、樟树市药都北大道52号1层(1-x、1x)、樟树市药都北大道99号1层(x2)、樟树市药都北大道52号1层(x0)、1-3层(x9)、1栋1幢1层(x)、2栋2幢1层(x7)、2层201室(x10)、1层101室(1-xx)的查封;解除对江西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账号为14×××99的银行账户、在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89的银行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账号为15×××5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江西星光印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樟树市吴城路东侧1#(不动产单元号:3xx1)、2#(不动产单元号:x8x01)、3#(不动产单元号:x0x01)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