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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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612.21元、利息2662.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29.25元,取现手续费25元,合计人民币8628.6元(2021年7月2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保全费100元、公告费26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