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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市赣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南昌市青云谱区永青汽配商行赔偿款444981.92元; 三、驳回南昌市青云谱区永青汽配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南昌市青云谱区永青汽配商行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南昌市赣利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8724元,由南昌市赣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79.2元,南昌市青云谱区永青汽配商行负担37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