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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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城同济居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8年12月2日***与盐城同济居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及2019年7月7日***与盐城同济居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盐城同济居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应返还***装饰工程款61285.85元。 三、盐城同济居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上述第二、三两项应付之款,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盐城同济居家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则由***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00元,由原告负担1524元,第一被告负担2076元,限第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