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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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青松轮胎修理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郦**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青松轮胎修理部货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郦**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青松轮胎修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