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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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郑**共计13734.5元; 二、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