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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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 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工程款1476018.22元。 二、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3240734.53元发票。 三、驳回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8662元,由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