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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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江苏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1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兰芳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N3FNB7E 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付长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FF9BTXA 被申请人:江苏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兴凯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46464478B 原告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江苏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江苏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现本案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3月25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兴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的存款。 至此,申请人德州嘉迪建材有限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120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