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安县亚军棉麻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孙**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台安县亚军棉麻批发部337609元及利息(以337609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台安县亚军棉麻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3元,保全费2284元,合计887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张**、孙**承担84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8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