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德清艾格森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被告德清艾格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原告俞**借款本金600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83%,从2021年9月10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二、被告王**、被告德清艾格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原告俞**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楼**对第一、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楼**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王**、被告德清艾格森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陈**、原告俞**对被告楼**名下坐落于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府前街11号房屋[浙(2021)德清县不动产证明第0XXXXX8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2.5元,由被告王**、被告德清艾格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楼**负连带交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