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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卡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卡特数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玲珑机电公司给付卡特数控设公司货款、投标质保金共计I39000元及损失(损失按本金132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玲珑机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玲珑机电公司与卡特数控公司商谈购买设备,卡特数控公司按照玲珑机电公司要求支付了7000元投标质保金,当时约定签订合同后退还。2020年8月20日,玲珑机电公司与卡特数控公司签订价格合同,玲珑机电公司向卡特数控公司采购工装门窗加工设备1套,合同金额33万元。玲珑机电公司仅支付了总货款的60%即198000元,至今尚欠40%货款即132000元、投标质保金7000元共计139000元。

玲珑机电公司辩称,因卡特数控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技术协议标准,而剩余40%为验收款和质保款,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还不能支付剩余货款。对原告所称的货款金额无异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异议,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其不符合验收要求。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玲珑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玲珑机电公司返还卡特数控公司不符合技术协议标准的设备,卡特数控公司返还玲珑机电公司支付的货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99000元;2.诉讼费用由卡特数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8日签订《基本购货合同》与《购货合同》购买塑钢门窗加工设备,8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20万元。2020年9月28日被反诉人设备到货,到货后对设备检查发现存在问题:1.四位焊机多处加工粗糙,多处磕碰坑洼;2.四位焊机的操作面板开关有切割痕迹未处理;3.设备铸造部位的氧化铁未处理;4.设备传动部位喷漆,且有锈蚀;5.四位焊接压钳导轨有划痕。玲珑机电公司设备负责人王浩通知卡特数控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要求立即到现场解决问题,9月29日李辉到现场查看后答复国庆节后派人解决。10月2日操作员工操作设备发现以下问题:1.塑钢四位焊机操作面板损坏一个;2.双头锯压紧开关打开后气缸不动作;3.焊机升不到设定温度等问题,王浩当天通过微信联系李辉要求派人到现场整改,10月4日卡特数控公司派人到现场只做了简单处理,拒不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之后设备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卡特数控公司一直以设备没有问题是操作问题为由拒不维修。直到2021年1月5日,玲珑机电公司设备负责人王浩通过邮件将设备问题再次反馈给卡特数控公司要求一个周之内予以解决,1月12日派人到现场进行整改,并留存记录。整改后设备目前仍存在问题1.精度达不到技术协议要求;2.床头锯传动齿轮锈蚀问题未整改;3.V口锯电气元件和气缸品牌与技术协议不符;4。塑钢四位焊机第一个机头不回位;5.焊接中挺不垂直。3月10日再次通知卡特数控公司整改,其答复不是设备问题,拒不整改。

卡特数控公司对玲珑机电公司的反诉辩称,2020年9月28日,卡特数控公司已经将设备交付玲珑机电公司,玲珑机电公司一直在使用该设备,玲珑机电公司提出的小问题和瑕疵卡特数控公司一直派人进行维护和维修,设备不存在无法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卡特数控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同意返还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7月15日,卡特数控公司向玲珑机电公司转账7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8月8日,玲珑机电公司与卡特数控公司签订《基本购货合同》、《购货合同》各一份,玲珑机电公司购买卡特数控公司工装门窗加工设备一套,《购货合同》约定:质量要求:设备满足技术协议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货款结算:预付款10%,提货款50%,验收款20%,质保款20%,付款方式6个月银行承兑;质量保证:质保期为双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1年,其中易损件要有足够备件或免费为玲珑机电公司更换,电机、减速机等非易损件的质保期为3年,若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卡特数控公司负责。合同所附的《工装门窗加工设备技术协议》约定:验收时间:安装完成后,设备正常运行一个月后进行验收。202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价格合同,约定设备总金额为33万元。合同签订后,卡特数控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玲珑机电公司交付了案涉设备。2020年10月16日,玲珑机电公司付给卡特数控公司设备款198000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玲珑机电公司提交了设备问题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了存在问题、提出时间、提出人、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时间、确认人等栏目,存在问题共5个,提出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整改情况记载了详细整改措施和效果,整改完成时间均为2021年1月12日,确认人栏内由卡特数控公司工作人员李辉签名,提出人栏内由玲珑机电公司工作人员王浩签名。玲珑机电公司主张该问题清单证明卡特数控公司已确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卡特数控公司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设备清单中2020年9月28日提出操作面板开关有切割痕迹这一个问题,并且该问题不影响设备使用,玲珑机电公司持续使用设备到2020年12月份提出四个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使用过程中的售后问题,卡特数控公司也已经整改完成,并不影响玲珑机电公司的使用。

玲珑机电公司还提交了微信及邮件截图、设备问题的照片,用以证明卡特数控公司认可所提供的设备有问题,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卡特数控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主张玲珑机电公司没有提供原始手机载体,仅凭微信和邮件也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照片未标明拍照时间、地点,无法证明是原告方提供的设备,也不能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应当由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关于玲珑机电公司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本院限期玲珑机电公司提交鉴定申请,对涉案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鉴定。玲珑机电公司在限期内未提交鉴定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设备问题清单载明对于玲珑机电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卡特数控公司已于2021年1月12日全部整改完毕,按照双方技术协议的约定,该日期应认定为双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日期。玲珑机电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其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卡特数控公司与玲珑机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玲珑机电公司应返还卡特数控公司的投标保证金7000元。卡特数控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则玲珑机电公司应依约给付设备款。被告已付60%的货款198000元,事实清楚。根据《购货合同》约定,验收款20%,质保款20%,因双方已经验收,玲珑机电公司应付给卡特数控公司设备款66000元,并应自2021年1月13日起支付利息。根据双方对质保期的约定,电机、减速机等非易损件的质保期为3年,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今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款20%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卡特数控公司要求给付质保款66000元,依法不予支持。玲珑机电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卡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66000元及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卡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卡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852元,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卡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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