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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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向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5355.5元、代收生活垃圾费462元、公共能耗费385元、违约金535.55元,合计6738.05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宁**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