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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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 兰州鑫宏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800000元,利息4528529元(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并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 二、如被告薛**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有权申请以被告兰州鑫宏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房产证号:兰房权证(红古区)字第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7)红古区不动产证明第0××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尹*、靳**、兰州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44.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薛**、尹*、兰州鑫宏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靳**、兰州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373元。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海石支行负担977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