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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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反诉被告)支付赔偿款7402.4元; 二、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承保的豫PP××××小型普通客车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高**(反诉原告)车辆维修费7852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反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