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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5528850.7元(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共计95548850.7元;并自2021年7月9日起支付利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复利);

二、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以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凉州区沙子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用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4)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9)凉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87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借款利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以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凉州区沙子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用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4)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9)凉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87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借款利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武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张**、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84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0844.25元。由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张**、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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