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群英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群英化纤有限公司货款311695.89元,并支付欠款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以本金1115417.63元计算、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以本金991695.89元计算、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9月3日以本金891695.89元计算、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21日以本金791695.89元计算、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15日以本金741695.89元计算、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5日以本金691695.89元计算、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7日以本金611695.89元计算、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5日以本金511695.89元计算、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以本金411695.89元计算、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6日以本金311695.89元计算,2021年4月17日至款清日止以本金311695.89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群英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