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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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黄酒小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黄酒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黄酒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其欠付被告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9113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工程款266480.04元的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8元,减半收取5779元,由原告***负担3794元,被告绍兴黄酒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5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