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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太平洋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14762.12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29375.93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414762.1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李**、翟**、李**、邵**对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2300元,均由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李**、翟**、李**、邵**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