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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钟美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钟美塑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4968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9680元及利息(自起诉时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为新疆和田皮山县,且合同履行地也在新疆和田皮山县(原告发货到皮山县,由被告接收),双方并无管辖约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新疆和田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49680元,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住所地,即安徽省桐城市。综上所述,从合同履行地来讲,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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