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河分社
广东省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保证金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12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保证金未退还,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收据,收款收据上显示是履约金。

2019年8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广东粤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核心供应商合作协议(出境游)》,约定:在本协议约定期间,为保证接待服务质量及本协议的顺利执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履约保证金贰万元/一次性,如合约期满终止合作,可退回。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贰万元,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7日各向原告转账支付了5000元,剩余的5000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被告尚欠款项5000元,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或抗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款项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河分社退还合同保证金5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2月8日起以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省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3-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