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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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时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按照“回购价款=投资到位本金×[1+8%×(实际天数/365)]”的公式,其中,以12501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年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501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年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以2020年1月30日止的股权回购款28456379.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业绩补偿金482406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业绩补偿金违约金(以4824064.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对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94.17元,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3195.79元,由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负担218498.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宁夏盛世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