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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泰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7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罗*、黄*、佛山市泰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邹*偿还借款147163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0149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以147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4090元,由罗*、黄*、佛山市泰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邹*负担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罗*、黄*、佛山市泰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