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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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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杨*、杨*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杨建明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98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杨*、杨*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杨建明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753682.85元,支付被告龚**48317.15元;

三、驳回原告李**、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14元,由三原告负担314元,由被告龚**负担2200元(该款已在应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故不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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