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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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共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221168.03元; 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8年8月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4740.96元; 四、被告***、***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共同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述二至四项中二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510元(含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