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61765.75元; 二、驳回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9元,由被告大连航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