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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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福源电气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海阳市供电公司 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陈**之损失984161.27元由被告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孙**赔偿80%计787329元,兑除已支付医疗费57799.34元,余729529.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海阳市福源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的赔偿额729529.67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海阳市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为7370元,由原告陈**承担1720元,由被告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承担5650元,鉴定费4400元,由原告陈**承担880元,由被告海阳市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承担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12-19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