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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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新东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贝莱特轮胎有限公司 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264951.73元; 三、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嗣后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 四、被告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东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贝莱特轮胎有限公司、李*、杜**对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1650万元,被告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东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贝莱特轮胎有限公司、李*、杜**对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计5890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新东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东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贝莱特轮胎有限公司、李*、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