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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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翌银福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为(2018)浙0481执44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履行(2018)浙0481民初74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诉讼费、执行费)。 二、追加毛**为(2018)浙0481执44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毛**应对江西广汇家居有限公司前述义务在2580万元范围内以其持有的275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2-0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