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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卓明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伟匡正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厚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卓明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854254.32元; 二、限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卓明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4月12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伟匡正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鑫卓明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卓明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66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鑫卓明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1052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东莞市伟匡正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