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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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2,000元; 二、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55,6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