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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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 烟台悦金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悦金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及复利7820534.37元(暂计至2018年8月25日)以及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迎祥路附31号、建筑面积891.06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迎祥路附31号、烟国用(2013)第106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使用面积为270.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3050万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上述最高余额内。 如果被告烟台悦金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90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悦金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