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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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绕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 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维持“二、驳回原告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814910.58元;”为“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470470.34元。”; 三、驳回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06元,由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4156元、由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4元,由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1797元、由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