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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凤凰县绕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
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维持“二、驳回原告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814910.58元;”为“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470470.34元。”;

三、驳回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06元,由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4156元、由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4元,由上诉人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1797元、由上诉人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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