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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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海涛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21民初256号 原告:兰州海涛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清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甘肃兴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平,男,生于1968年10月19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该公司职工。 原告兰州海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海涛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06697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205.73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8日暂算至2018年11月1月),共计207902.73元,之后利息计算到货款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11月起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货物,限于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于壹万元以上的供货才签订合同的规定,截止2018年9月28日,双方共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3份,共计货款173265元,但原告实际供货并按照合同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206697元。为方便双方结算,原告出具了发票复印件,并有被告采购人员张卫、瓦应平、刘亚龙、王小云予以“货已收,发票已收到”的签字确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兰州海涛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06711.2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418.54元,减半收取2209元,由原告兰州海涛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佩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