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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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盛源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池州市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