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广恒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21民初163号 原告:甘肃广恒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加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山,该公司燃料供应部部长。 原告甘肃广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状诉本院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1158857.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供应原煤。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煤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煤款115885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甘肃广恒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煤款1158857.05元; 二、如果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甘肃广恒矿业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执行,且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甘肃广恒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祁泠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