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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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榕江县高文村惠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榕江县乔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榕江县高文村惠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转移财产,保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榕江县高文村惠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建设银行榕江支行的存款391018元(开户账号为5205********)。冻结的期限为一年,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475元,由申请人榕江县乔森农业发展有限有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