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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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煤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通达耐火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通达耐火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00元,减半收取827.00元,由原告北京金隅通达耐火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