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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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一品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一品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丁*、安*名下共计7085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共计708500元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62.5元,由申请人吴*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