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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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垚鑫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支付欠款200000元; 二、被告陈**、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支付欠款51076元; 四、被告陈**、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支付以510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陈**、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