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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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00元,减半收取57,400元,由原告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